缓刑期内人员管理机关是谁负责(缓刑的考察机关是哪个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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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缓刑期间不配合司法局工作会被收监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遵守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履行报到、报告等法定义务。

二、缓刑的罪犯如何看管

1、缓刑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并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进行考察,由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3、(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6、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7、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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