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检察院不立案救济是怎样的结果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检察院不予立案意味着什么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1.向法院执行局提出请求。这个方式最简单,直接将线索提交执行局,请求执行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发现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并将立案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退回移送的材料。
2.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符合拒执罪构成要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此时,申请执行人的救济渠道为:若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
3.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拒执罪原本是公诉案件,但是公诉案件曾经提出过控告,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转为刑事自诉案件。以上两种方式,如果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而检察院确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此时就达到了拒执罪的自诉条件。
1、公安机关立案不侦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这是法律对不立案救济途径的规定,但是实践中救济的效果很差。一方面,申请复议没有太大意义;
2、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后,往往只是口头告知不立案,而不送达书面通知书,但检察院在受理立案监督申请时又要求申请人提交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3、在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却不送达书面通知书时,控告人的着眼点不应该还停留在案件是否应该立案,而应该针对公安机关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的违法性提出异议,争取公安机关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为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做准备。
1、会立案。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2、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超过期限可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1、对于有关机关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是当事人用以主张权利救济的至关重要的证据。
2、民事案件中,基层法院应当立案受理而没有立案的,当事人可以持不予受理裁定向上级法院上诉;
3、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没有立案的,当事人可以持不予立案决定书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公民对侵害自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即不作刑事案件办理。控告人如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当,可有三种救济方式:
1、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2、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
不予立案不是司法救济。因为无论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立案都是有法律标准的,如果不予立案,说明该案不符合立案标准,或由于其它原因则不予立案。而立案,说明该案已达到立案标准,或者要通过立案,解诀群众诉求及民事纠纷等;通过立案,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等。
关于检察院不立案救济是怎样的结果,检察院不予立案意味着什么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