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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时原告已经自认的事实,二审不可以反悔。
2、但如果自认的事实是对己不利的,可以反悔。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4、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5、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1、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举证,经对方当事人质证,对证据予以认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
2、案件进入二审后,如果对另一方提交的一审证据予以否认,违反禁止反言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新证据证明提交证据错误除外。
1、正常情况,二审主要是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问题及程序是否违法。既然题主说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不再过问,我想主要有以下二个方面的原因:
2、一是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问题,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无可辩驳;
3、二是申请上诉人在上诉书中没有明确请求二审法院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进行纠正,相当于上诉人认可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对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没有异议。因此,在申请上诉时一定要把你对判决存在的问题,在请求事项中全部厘清,否则法院会认为你放弃了这部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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