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使用范围是怎么样的呢(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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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使用范围是怎么样的呢(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一、请问什么是简易程序它跟普通程序有什么不同

问:最近,我有一个朋友被起诉,法院告知说要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于我这位朋友对法律不懂,他不明白什么叫简易程序,便委托我代他进行诉讼。虽然我对法律了解一些,但还是不是很熟悉,因此希望您能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关于简易程序的情况。答:简易程序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审判程序,这是我国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也是世界多数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展的大趋势。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审判组织上简化。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公诉案件出庭公诉的简化。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3.庭审程序的简化。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普通程序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4.审理期限的缩短。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适用简单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这些简化的目的即在于提高办案效率,但在诉讼中切不可一味追求简化而忽略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被告人享有的申请回避、提供新的证据。进行辩论、自诉案件中申请撤诉、最后陈述、提起上诉等诉讼权利决不可因程序简化而被任意限制甚至剥夺。 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两方面: 1.只有基层人民法院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有三类:(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应注意这里所指的刑罚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根据此条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都有否决权。联系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诉人可以不出庭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全部卷宗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和此次刑事诉讼法对法院庭前审查方式的修改从表面上看是相背离的,但却是适用简易程序的特殊性的要求。(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于这两类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权在法院自然不言而喻。 关于简易程序与普遍程序的关系问题,我们对此应有正确认识。它们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除法律对简易程序所作的特别规定外,其他程序仍应按普通程序办理,如果发现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应及时变更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这里应强调的是:已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即使发现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也不可再变更为简易程序。(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二、执法过程中的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关于这个问题,执法过程中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执法对象:一般程序适用于较为复杂和严重的案件,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等;而简易程序适用于较为简单和轻微的案件,比如违反交通规则、轻微损害财产等。

2.审判程序:一般程序一般需要经过较为繁琐的审判程序,包括起诉、侦查、审理和判决等多个环节;而简易程序的审判程序相对简单,通常只经过起诉和简易审判环节。

3.证据收集:一般程序对于证据的收集要求较高,需要严格遵守法定的证据规则和程序;而简易程序对于证据的收集要求相对较低,通常可以灵活运用简便的证据形式。

4.审判速度:由于一般程序的审判程序较为繁琐,因此耗时较长,审判速度相对较慢;而简易程序的审判程序较为简单,审判速度相对较快。

5.判决结果:一般程序的判决结果较为复杂,刑罚和赔偿等具体量刑标准较高;而简易程序的判决结果相对简单,刑罚和赔偿等具体量刑标准较低。

三、未成年人犯罪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刑诉法并没有规定,这是我国关于少年犯罪司法制度方面的欠缺。

2、目前,法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但绝大多数学者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其理由:(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错综复杂,既有案件性质的不同,又有难以程度的差异。

3、对不同情况的案件应该采用繁简不同的审判程序。

4、(2)少年犯罪案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大多数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5、(3)简易程序的审理形式,非常适合少年的身心特点。

6、(4)国外立法有成功的经验,如西德《青少年刑法》中就规定了“少年诉讼简易程序”。

7、但少数学者的观点,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理由是:(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性质多属严重犯罪的案件,不符合简易程序范围。

8、(2)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无法将调查的情况全面向法庭阐明,不利于教育被告人。

9、(3)简易程序取消合议庭,实行独任审判,不利于对被告人准确量刑。

10、(4)适用简易程序,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可能失去获得无罪裁判的权利等。

11、应该看出,上述两种观点各有其一定的理由。

12、但世界各国对青少年犯罪有不同的规定,一致的趋势注重对未成年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赞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3、应该有以下理由:(1)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并没有排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适用,“两高”的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中,也未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4、(2)刑诉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这里的“可以”并非“一定”,因此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席法庭。

15、(3)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刑事案件刑事法已作出排除适用的规定。

16、(4)刑诉法第14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17、这里的“可以”并非“应当”,未排除简易程序采取合议制,故简易程序可以实行合议制。

18、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特点,为有效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挽救未成年人,一般实行合议制,合议庭最好有一名女法官或人民陪审员。

19、适用简易程序未成年人可能失去获得无罪裁判的权利,并不是简易程序特有的弊端。

20、(5)简易程序的特点是效率优先,对未成年人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教育、挽救和矫正被告人。

21、对未成年人适用简易程序归结有三点之利:一、审判期限短,可以免除未成年人的诉累之苦。

22、二、不受普通程序各诉讼阶段的限制,庭审活动较灵活。

23、三、不实行抗辩制,庭审气氛缓和,减轻未成年人的心理负担,避免造成极大的心灵创伤。

四、刑事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认罪认罚程序的区别

自愿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侦查讯问,是侦察机关为了查明是否犯罪和犯罪情节而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进行的面对面地审查发问。它是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而进行的一种侦查活动,也是每个案件必经的程序之一。自愿认罪,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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