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行政诉讼证据保全审查(行政诉讼的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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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行政诉讼证据保全审查(行政诉讼的基本流程)

一、治安管理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

1、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证据保全并没有规定,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是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证据的或干规定中有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具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并且待保全的证据材料无法向法院提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证据保全流程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证据保全措施,一般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采取的。但在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民诉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此即为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的的方法有三种:

1、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取得证人证言。

2、对文书、物品进行拍照、录相、抄写、复制等。

证据保全措施,一般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采取的。但在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人,一般是当事人,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例如根据200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证据的申请。

证据保全措施,不仅可以在起诉时或法院受理诉讼后、开庭审理前采取,而且也可以在起诉前采取。在前一种情况下,法院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也可以在认为必要时,依职权主动采取。在后一种情况下,申请人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也可以向被保全证据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但此时,无论是法院,还是公证机关,都只能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申请,如果是向法院提出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状,该申请状应当载明:

(2)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

(3)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

(4)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如果是向公证机关提出,应当提交公证申请表。该公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

保全证据的范围,应当限于申请人申请的范围。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院收到申请后,如果认为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条件的,应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果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证据的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三、保全立案顺序

1、一、诉前财产保全先后顺序是什么?

2、财产保全是分先后顺序的,财产不能重复保全,但财产可以适用轮候保全。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3、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4、二、诉求财产保全的程序是怎样的?

5、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6、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7、诉前财产保全,一概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8、综上所述,在民间债务纠纷中,财产保全是经常用到的措施,法院对标的物进行保全当地有顺序之分,法院对同一财产保全,应当按照申请登记的顺序进行。法院保全的措施包括扣押、拍卖及冻结等,在保全措施执行之后,债权人应当一个月内去起诉。

四、行政机关经批准进行证据保全的,应当在( )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先行登记保存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1、解除封存;2、当事人涉嫌违法需进一步调查的进入立案调查程序,保存期限顺延,以待进一步行政处理,但必须发出处理决定书,在该书中说明以立案并随案处理。

五、行政案件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

1、必须是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指作为案件事实的证据由于某种原因而可能丧失,将来无法收集。如证人因年老、疾病可能死亡,物证因自然原因可能腐坏、变质等。证据存在难以取得的情况,指证据虽无灭失的可能性,但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造成以后取证的困难,如证人要出国等。

2、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是否接受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是否依职权采职保全措施,要看被保全的证据对具体行为是否有证明作用,即使有灭失的可能,也不应进行保全。

3、必须在当事人起诉以后,人民法院进入调查阶段以前。如果当事人还未起诉,则不是诉讼上的证据保全,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如果人民法院已开始对案件进行调查,则由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无所谓保全证据问题。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人民法院才能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六、行政案件调查取证的方法与技巧

1、行政机关调查违法案件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证据可能灭失的,可以对证据进行保全。

2、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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