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跟单信用证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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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跟单信用证名词解释)

一、一般跟单信用证类型划分

1、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指开证行不须事先通知受益人即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但是一般应通知原通知行;通知到达前若已经付款、承兑、议付,则开证行应承认并偿付;此类信用证在贸易结算中少用;不是可撤销的就是未经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同意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即是开证行要求其他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进行保证的信用证。保兑行与开证行同责并独立负责;保兑行不得片面撤消保兑;只有不可撤消信用证才具保兑性;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保兑行可由开证行指定(委托保兑)或受益人指定(无委托保兑);保兑实质是对以信用证为依据对汇票的兑付保证;保兑源于受益人对开证行不了解或不信任或对进口国政局有顾虑才要求开证行开立的;也有开证行为提高信用证的信誉主动开立的。

3、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

3.1即期付款信用证,也叫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或单据(不要求提交汇票)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即期信用证使用较为普遍;有时注明“电汇索付条款”即议付行议付后当天可电请开证行或付款行,后者在收到汇票和单据并审核无误后电汇偿付。

3.2延期付款信用证,指开证行保证受益人在按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船后开证行见单后若干天或者一定日期付款给手艺人的信用证。又称无汇票远期L/C。

交单日到指定付款日称有效期;时间越长对进口商(融资)越有利;但增加出口商的资金成本(无可贴现汇票),使得相应的货价较银行承兑远期L/C的略高。

3.3承兑信用证,指受益人提交远期汇票和单据,由付款人先承兑汇票再到期付款的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指银行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人可以是开证行也可是其指定的代理行;承兑后留单(代理行承兑后单交开证行)交已承兑汇票受益人;受益人可保存到期提示付款也可贴现。

3.4议付信用证,即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指定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

议付行议付后成善意持票人可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偿付行索偿,被拒付可向受益人追索;包括公开议付、限制议付:

(1)公开议付——开证行对愿意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遍的付款承诺,目的为使信用证广泛流通;开证行须有一定实力和信誉才能广被接受,且手续简、费用低;又称自由议付或流通L/C;

(2)限制议付——开证行指定某一银行议付。

4、预支信用证(又称红条款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指开证行授权议付行允许受益人装货交单前可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又称打包放款L/C)。包括全部预支L/C和部分预支L/C,全部预支凭光票并附保证书;部分预支包括红、绿条款L/C,绿条款比红条款更严格;出口商须以银行名义货存仓库,进口商如同意采用绿条款须向银行担保或抵押;绿条款L/C通常须在信用证中注明“绿条款”字样。

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的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仍可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直到规定的次数或总金额用完为止的信用证。

循环L/C只比普通L/C多一循环条款,表明循环方式、次数和累计总金额;

循环方式分按时间(积累-非积累)和按金额(自动-半自动-非自动:是否等开证行的通知);一般适用于较长时间分批、定时、定量、定品种供货;和向同一贸易伙伴提供同一货物;进口商可因此避免多次开证手续上的麻烦节约开证费用和押金,也使出口商简化审证程序和费用。

可转让信用证指开证行授权被委托银行(通知行)在受益人(称第一受益人)要求下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让人(称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注明“可转让”才能转让;通常只能转让一次;适用于出口商保护商业秘密、大宗购货(分批购进)、分散货源(不同港口)等情况。

可转让信用证转让后的“新证”可与“原证”不同的项目包括:信用证金额、货物单价(小);装运期、有效期、交单期(早、短);投保比例(高);申请人(第一受益人即原证受益人可作新证的申请人);变更条件转让。

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方式包括全额或部分转让;替换或不替换商业发票转让;国内转让或国外转让;银行转让(银行同意第一受益人申请并向第二受益人发通知书)或私人转让(第一受益人向第二受益人发通知书和信用证原本复印件)。

对背信用证指转口贸易中根据中间商与进口商之间的(第一份合同或出口合同)开立的L/C称原信用证,根据该中间商与出口商(第二份合同或进口合同)开立的L/C就称对背信用证。

原证的受益人是新证的开证申请人;原证的通知行一般是新证的开证行;原证与新证在金额和交货期方面不同。新证的开证申请人通常以原证下收得的款项偿付新证开证行已垫付资金,新证开证行为防止原证不能收款,除了要原证作抵押外,还要求开证申请人缴纳其他抵押品或担保。

背对背L/C与转让L/C都广用于转口贸易,但根本性质不同:背对背L/C业务中新、原证完全独立,转让L/C业务中新、原证是同一信用证;背对背L/C无须开证行同意(开证申请人重新开证:使用开证费和押金),转让L/C则须开证行授权即可转让。

买卖双方各自向对方开立,互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把进、出口联系起来,有助于外汇收支平衡;第一张L/C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就是第二张的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两张信用证的金额大致相同;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多用于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和易货贸易等。

二、信用证主体内容包括

1、·信用证的类型:说明可否撤销、转让;是否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偿付方式等。

2、·必须记载的当事人: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

3、·可能记载的当事人:保兑行、指定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等。

4、·信用证的金额;币别代号、金额、加减百分率。

5、·汇票条款:汇票的金额、到期日、出票人、付款人。

6、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单价以及合约号码等。

7、包括运输方式、装运地和目的地、最迟装运日期、可否分批装运或转运。

8、说明要求提交的单据种类、份数、内容要求等,基本单据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其他单据有:检验证书、产地证、装箱单或重量单等。

9、·对议付行寄单方式、议付背书和索偿方法的指示。

10、通常说明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以及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承诺,但电开信用证可以省略。

三、跟单信用证卖方应提供什么单证

1、原则上卖方是不需要提供单证的。信用证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开立的。找签订合同,双方各持一份。

2、买方根据合同先开立电开本信用证,卖方根据合同审核电开本信用证是否有跟合同不一致的条款,如果有,打印出来电开本信用证然后标注;扫描后发给买房,让买房修改。没有问题后,买方才会开具信开本信用证。等银行通知信用证已到银行后,去取回并再次核对信用证条款。没有问题后可以安排生产。有问题,及时通知银行和买方修改信用证

四、信用证的当事人包括哪些

1、信用证的当事人包括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受益人和申请人等等。

2、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誉的结算方式,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另外申请人是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通常是进口方或者是买方。受益人通常是出口方或者是卖方。通知行是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五、单位信用证是什么

1、信用证是19世纪发生的一次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上的革命,这种支付方式首次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我们知道,采用汇付进行预期付款,是买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汇付进行迟期付款则是卖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托收方式,即使是即期交单付款方式,对卖方来说,也是一种迟期付款。因为,卖方必须在装运后,才能获得全套收款的单据。一旦买方拒付货款,即使货物的所有权还在卖方手里,卖方的损失还是难以避免的。

2、为了使买卖双方都处于同等地位,人们发明了信用证支付方式,由银行出面担保,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就可拿到货款,而买方又无须在卖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前支付货款。信用证是有条件的银行担保,是银行(开证行)应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证立即或将来某一时间内付给卖方(受益人)一笔款项。卖方(受益人)得到这笔钱的条件是向银行(议付行)提交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例如:商业、运输、保险、政府和其他用途的单据。

3、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等。不同类别的信用证功能、用途略有差异,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信用证的运作流程、付款期限等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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