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如何处理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如何处理以及已开工建设的闲置土地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条为加强已征未用土地的管理,提高已征未用土地管理效率,保障已征未用土地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后,供地工作及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鹿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已征未用土地,是指鹿寨县辖区范围内,为保障建设项目用地,依照农民意愿签订征地协议,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但暂无建设项目安排、暂未供地的土地,包括三产用地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鹿寨县范围内的所有已征未用土地。
第四条农地农用原则。已征未用的土地,在未完善用地报批手续、未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继续维持农业用途,遏制违法占地建设行为。
第五条委托管理原则。已征未用土地采取委托管理模式进行日常管理。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委托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代为管理已征未用土地,待条件具备时再依法交付使用。
第六条分片管理原则。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根据已征未用土地所在区域的土地类别、土地特征、土地报批及开发时序,对已征未用土地实行分片管理,不同区域、不同地块种植不同农作物或林木。
第七条完善土地手续原则。对已征未用土地,抓紧完善用地报批手续,每年度安排一定数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解决已征未用土地合法手续问题。
第八条成立鹿寨县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已征未用土地管理,研究决定鹿寨县已征未用土地管理重大事项,全面协调解决已征未用土地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
第九条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为已征未用土地的监管主体,负责将已征未用土地统一进行储备,纳入土地储备库,建立已征未用土地监管台帐;指导、监督和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已征未用土地日常管理工作;代表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决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县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保证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负责及时提供已征未用土地项目使用计划、规划及报批情况,指导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对已管控土地的临时利用及管理。
第十条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作为县已征未用土地管理的实施主体,各自负责设立专项土地管理资金,已征未用土地由其管理至交付项目使用前。
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的土地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土地相关信息整理和归档以及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作为具体实施管理的单位,负责县已征未用土地的日常管理、保护、临时利用,制定管控工作实施方案并落实。组织开展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巡查工作,制定相关巡查制度,巡查发现已征已交未用土地擅自占用行为,立即记录取证并劝阻、制止。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县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县征地拆迁办作为全县征地主体,负责交付已清表的农村被征用土地,完善和建立征地档案,配合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做好土地储备库管理工作;会同各乡镇组织解决征用土地的遗留问题,使土地达到交付条件;协助用地单位处理征用土地上发生的土地纠纷、土地侵占等工作。
第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会同县征地拆迁办交付已清表、无纠纷的征用土地;配合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做好已征未用土地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处理已征未用土地上发生的土地纠纷,对侵占已征土地的当事人进行劝阻、制止。
第十三条县林业局根据用地单位提供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申报计划,负责配合用地单位进行征占用林地项目申报,审核相关申报材料;负责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指导已征未用土地上林木的种植、管护。
第十四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强已征未用土地报批工作。积极争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鹿寨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倾斜和政策支持,逐年解决和完善已征未用土地的报批问题;负责依法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县征地拆迁办完成《征收土地协议书》签订并按约定支付土地补偿款后,与施工单位签订《土地清表协议书》。
(二)清表施工单位依据《土地清表协议书》开展征用土地的清表工作,达到验收标准。委托测绘公司制作清表地块测量成果图,其成果图内容包括加盖施工单位和测绘公司印章,标注已清表界线及面积,周边有纠纷、争议或未领取征地补偿款农户的土地等遗留问题情况。
(三)县征地拆迁办依据《土地清表协议书》中关于结算和验收方式的约定,支付清表工程款。
(一)县征地拆迁办将对应的《征收土地协议书》及付款凭证、清表地块测量成果图等资料送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由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组织县征地拆迁办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现场核验清表完成情况。
(二)现场核验通过的,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确认,在县征地拆迁办制作的清表验收移交单及清表地块测量成果图上签字认可,完成土地移交管理工作。
1.《征收土地协议书》复印件并加盖县征地拆迁办印章;
2.征收土地测量成果图复印件并加盖县征地拆迁办印章,电子版;
3.征地补偿款支付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县征地拆迁办印章;
4.清表验收移交单原件、清表地块测量成果图原件。
(一)已清表移交的土地,纳入县土地储备,同时移交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由其进行日常管理。
(二)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负责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日常监督,建立县土地储备库,建立土地管理台帐。
(三)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储备土地时,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书面告知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由其移交给项目用地单位使用,在土地管理台账中登记,撤销管理。
(一)清表现场核验未通过的,有纠纷、争议或尚未领取征地补偿款的农户土地,作为遗留问题。
(二)遗留问题由县征地拆迁办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及时解决处理,处理清楚后按土地清表和土地移交要求交付土地。
(三)存在遗留问题的土地,在获得项目用地批文、履行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后,三个月内完成土地移交工作。涉及林木砍伐及坟墓迁移的土地,土地移交时间延长为六个月。涉及房屋拆迁的土地,按拆迁进度移交。
第十九条已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本年度即将使用的已征未用土地,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不再种植任何作物,以巡视监控为主进行常态化管理。结合项目建设用地需求进行前期土地开发,场地平整后移交国土部门办理供地手续。
第二十条已列入年度用地指标计划中的已征未用土地,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及时种植短期作物进行管理。待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后,进行场地平整并移交国土部门办理供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暂未列入年度用地指标计划的已征未用土地,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根据土地报批计划、土地利用规划、建设开发时序,按照近期、中期、远期模式分片管理,设立农业种植基地、蔬菜基地或苗木基地,采取连片整理、适度规模经营等多样化的管理方式开展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建立健全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台帐,建立储备土地信息共享制度。
第二十三条已征未用土地的具体委托管理合同,由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报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在日常的已征未用土地管理中,针对已移交给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管理土地中出现的破坏耕地现象,应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理: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摸清基本情况,记录取证并现场劝阻、制止;如劝阻、制止未果,协调县征地拆迁办、乡镇人民政府劝阻、制止;仍未能制止的,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上报县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决策,部署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第二十五条在日常的已征未用土地管理中,针对已移交给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管理土地中出现的抢建现象,应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理: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应摸清基本情况,记录取证并现场劝阻、制止;如劝阻、制止未果,协调县国土、住建、征地拆迁办等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六条在日常的已征未用土地管理中,针对已移交给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管理的土地中出现乱倒建筑垃圾或丢弃废弃物等其他被侵占现象,应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理: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应摸清基本情况,现场劝阻、制止、取证并要求限期自行处理;若劝阻、制止未果,协调县国土、住建、征地拆迁办等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七条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土地管理人员开展正常土地管理职责的,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应及时报告县公安局,提供相关证据,县公安局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当事人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鹿寨县已征未用土地管理资金属于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费用,纳入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成本,可以在征地工作经费中按一定标准安排。
第二十九条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在对已征未用土地进行日常管理中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从已征未用土地临时利用的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各自筹措解决。
1.因主观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时间满一年未满两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出让(划拨)地价款或转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并给予延长《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限,但延长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2.因主观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土地开发项目、资金均已落实,能在一年内进行开发建设的,由用地单位提交发改部门的项目证明文件,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资金额达到《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的要求),并书面承诺在一年内进行动工开发建设,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出让(划拨)地价款或转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并给予延长《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限,但延长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因客观原因暂时未能消除造成土地闲置的,在客观原因消除后给予延长建设期限一年,土地使用权人应出具书面承诺,在延长的期限内动工建设。属于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客观原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应负责消除。
(三)协议收购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放弃开发意愿或者不具备继续开发能力的,土地使用权人在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知2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土地储备部门申请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协议前,应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协议收购补偿按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自低效用地认定之日起限期整改1年。土地使用权人通过继续开发、转型升级、整合重组等整改措施完成原土地出让合同或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等相关要求。在整改期内,各项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同步执行。
1.限期开发。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开发利用闲置低效部分土地,提高土地产出率。
2.转型升级。土地使用权人通过技术创新、产品改良、产学研合作等转型方式,提高土地产出率。
3.整合重组。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收购、联合、兼并、控股、债务重组等方式实施重组,提高土地产出率。
4.收购收储。对已关停或企业无意愿进行再开发、整合重组的低效用地,由政府进行收回。土地按不高于出让原值加合理利息(且不高于现行基准地价)收回;地上建筑物或在建工程(包括围墙、水泥坪等构筑物),按不高于评估价进行回购;机械设备等动产部分由企业自行处置,动产部分价值不予赔偿。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为准。符合产权分割条件的,可实行部分收回。其他细则见《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办发〔2016〕74号)。开发区、湖镇镇因国资经营等需求,对辖区内低效企业有收购意愿的,可优先进行直接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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