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在珠海如何提取公积金余额和珠海住房公积金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应于购房后的3周年内提出申请(即从有效购房合同签订的年月或房地产权证上所注明的购房年月计起,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止)。同一套住房公积金提取累计金额不能超过购房总价。
2、(3)申请人名下银行借记卡(借记卡开户行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3、①购房合同(卖方为开发商)或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4、②购房发票。(注:房产证上未注明购房年月的需提供购房合同。)
5、①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海滨北路8号5楼(公交站“公积金中心”),咨询电话:0756-12345;
地址:珠海市三灶金海岸大道海华新村2号综合楼2楼(交通银行西区支行2楼),咨询电话:0756-7638866;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中兴北路50号2楼(建设银行斗门支行2楼),咨询电话:0756-5597075;
地址:横琴红旗村宝中路96号,咨询电话:0756-8935235;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金峰中路193号美吉丽鼎通大厦1栋12楼,咨询电话:0756-2122896。
1、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是50%,不同情况的提取比例也是不一样的,具体如下:
2、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3、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4、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直接进入粤省事微信小程序里面的公积金界面就可以进行公积金的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2、原单位及现单位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存折原件(原住房公积金账户须处于封存状态);
3、新开立的住房公积金账首清单。
深圳社保转出流程:转出社保转出:员工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员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去社保局开具转出参保证明。
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的相关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金额提取到个人银行账户。具体流程如下:
1、准备材料: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本人准备好相应的办理材料,前往珠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各管理所内办理。
2、提交材料:申请人在服务窗口提交办理,工作人员对上交材料进行审核。
3、审批放款:工作人员按使用规定审核,齐全的当场开局准许提取公积金批复,职工本人可凭批复到银行提取公积金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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