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制品和录像作品的区别(录像制品和视听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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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制品和录像作品的区别(录像制品和视听作品)

一、音像制品属不属于出版物

1、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一般来说,音像制品就是以电、光、磁介质为载体,用数字或模拟信号,将图、文、声、像记录下来经编辑加工后,通过视听设备播放使用的出版物。

2、音像制品可分为录音制品(录音带、唱片、激光唱盘)和录像制品(录像带、激光视盘)两大类。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录音录像著作权人是什么关系

1、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录音录像著作权人关系:

2、一、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二、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三、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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