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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法庭上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进行陈述。具体的陈述内容,应该根据自己案情发展,灵活进行,不需要准备专门的稿件。
2、同时,在民事诉讼中,当事双方的权力是平等的。法院会依法保护,在庭审时,双方为自己辩解的权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3、(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1、如果是诉状。在事实与理由处:写明“哪一年认识(经人介绍,还是同学或同事朋友、网友),何时结婚?生育孩子,取名**,跟随谁生活,现上几年级?你们离婚的原因是什么?
到最后,说原被告感情现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孩子由谁抚养?支付多少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或哪一套房产或财产归你所有。”
2、如果是离婚案开庭,原告做最后陈述时,可以说“坚持诉讼请求”。仅供参考!
第一次之所以不判决离婚时因为法院认为你们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既然想第二次起诉了,那么就应该重点说起诉之后你们之间的感情情况,主要是对方还是对你们不理不睬,不管不问,没有和好的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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