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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所述内容,根据相同的诉求,如果有不同的理由和事实佐证的话,是可以再次提起诉讼的。实际案例中往往会因为诉讼佐证不全或方向错误的问题,不能达到诉求的目的。如果有了更准确的依据和事实的话,则可以再次提起诉讼。
1、法院已经受理,重复起诉法院不会再次受理的。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3、(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4、(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5、(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6、(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7、(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8、(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9、(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2、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3、(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4、(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5、(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6、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7、第二百四十八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涉及到举报投诉的行政案件一般存在的难点就是主体资格的认定。投诉人是否与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会直接决定投诉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只有当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与投诉人的利益之间的关联性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投诉人才会具有原告资格。不过在立案阶段,对原告资格的审查不会特别严格,只要有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利害关系的存在,就可以被立案,但是如果进入正式庭审后法官认为主体不适格的也会判决驳回诉求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
2、除此之外,行政行为的“不成熟”也是无法提起诉讼的常见原因。最高院就曾经对投诉事项仍在处理中便提起诉讼或者对处理过程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过裁判,并维持了驳回起诉的结果。
3、因此,建议在向法院起诉前先提出行政复议这样可以让政府在复议过程中对上述两个事项进行一遍审查,以免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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