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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一般来说,一审判决需要在一个月之内做出。
2、二、法条引入: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1、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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