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西周鼎文物罪如何认定的(倒卖文物罪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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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西周鼎文物罪如何认定的(倒卖文物罪判决书)

一、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有哪些

1、1.不孝不友罪西周时期宗法血缘制度统治地位的确立,使不孝罪仍然是最重要的罪名之一。此外还出现了“不梯”、“不友”、“不睦”等许多新的罪名,这些犯罪被视为重恶大罪,要受到国法与宗法的严惩,并不得赦免。

2、2.寇攘奸宄、杀人越货罪即强盗和杀人越货。寇指劫夺,攘指窃取,都是以侵犯财产为目的,只是方式不同而已。奸宄也有寇盗的含义。

3、3.群饮罪这是周初吸取商人嗜酒以致腐败亡国的教训而制定的新罪名。周公曾说,周人若有“群饮,汝忽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

4、4.失农时罪周朝以农业立国,强盗务农时,有失农时者治罪。

二、西周时期将一贯犯罪与偶然犯罪区分为什么

西周时期将一贯犯罪与偶然犯罪区分为:惟终与非终。西周已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一贯犯罪与偶然犯罪的区分,采取故意或惯犯从重严惩、过失或偶犯从轻处罚原则。《尚书·康诰》载:“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杀。乃有大罪,非终,及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根据这条规定,“惟眚”与“非眚”为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惟终”与“非终”系惯犯与偶犯。

三、东周的刑法原则特点

③圜土之制:相当于后世的监狱制度。

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精神病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三宥之法把犯罪的主管动机与客观危害结合起来,作为定罪量刑的裁量依据,对不同情节的犯罪行为区别对待,是我国古代刑罚适用制度的重大发展。

对犯罪事实或罪行情节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有疑义或有争论的案件施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制度。

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别。

同罪异罚制度,成为后世"八议"制度的渊源。

1、傅别: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

其形式是在券书中央书写一个大"中"字,再从中一分为二,收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各持一半内容和半个"中"字;

2、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

凡人口、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谓之"大市"使用"长券",即质;

日常器具或珍异之类的小宗交易则称为"小市",使用"短券",即剂。

质剂的形式是,在同一件券书上书写内容相同的一式两份契约,再从中一分为二,收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完整的契约内容。

3、书契:广义书契指一般文字或文书,狭义书契专指契约。

广义泛指一般的契约文书凭证,狭义特指不付利息的赊贷契约文书。

一般来讲,书契特指不发生孳息利率的赊贷契约。

西周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原则,并不排除各级宗主贵族广泛盛行的一妻多妾制。

狱:指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持诉状向官府起诉;

讼:指涉及财产纠纷之类的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直接到庭提出诉讼请求。

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必须按照不同的性质分别收取相应的诉讼费用。

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官府是不受理其起诉的案件的。

"五过之疵"是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行为: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按照当时的规定,司法人员犯有这五种行为的,与案犯同等处罚。

西周的监狱通称为圜土,用以关押劳役刑徒。

专门设有司圜一职,主要负责劳役刑的执行和圜土的管理。

监狱设施及其狱政管理事务由司法审判机关统一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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