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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上诉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是适用调解程序的。但如果是对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上诉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是不适用调解程序的。
如果被告同意全部接受或者大部分你诉状所列条件,你可以与其和解。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般都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为调解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同时作为你原告接受与被告调解,也可以尽快实现你的诉讼请求,减少开庭、申请执行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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