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社会保险法试题及答案解析和三基考试题库及答案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社会保险法》实施日期是2011年7月1日,其对社会保险缴费、监督机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社会保险法》,建立了养老、养老及生育保险等基本职工保险制度。如企业有违反该法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去举报投诉。
1、首部《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实施。
2、这部法律突出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在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方面,始终以保护参保人的权利,以提供政府服务为重点,很多具体制度的设计都是要保护参保人的权利。诸多内容体现出对参保人权利更加全面的保护。
①养老保险,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按国家规定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社会给予的一定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②生育保险,指国家和社会对女职工由于妊娠、分娩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③工伤保险,指劳动者因工作受伤致残,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④医疗保险,指劳动者因疾病、伤残或生育等原因需要治疗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⑤失业保险,指国家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办法,对因某种情形失去工作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一定基本生活需要,并帮助其重新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分三类人群,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在这里对号入座:
1.缴纳“五险”的人群(职工社会保险)
对于在用人单位上班的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用人单位缴纳五项社会保险(俗称的“五险”),个人只负担其中的三个险种(具体见后文),具有法律强制性。也就是说,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不缴纳五险就是是违法行为。
在2011年7月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缴纳“两险”的人群(职工社会保险)。
对于城镇自由职业者、个人工商户经营者或者下岗失业的人员,可以个人自愿选择挂档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两项社会保险。这期间个人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自愿选择是否缴纳,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当然这部分人群也可以个人自愿选择去缴纳居民养老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即成为下文的缴纳居民社会保险两险的人群。
3.缴纳“两险”的人群(居民社会保险)
对于没有工作单位也没有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挂档缴费的城乡居民,或者城镇自由职业者、个人工商户经营者或者下岗失业的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居民社会保险,缴纳居民养老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一般分档次缴费,2016年烟台居民养老保险一般最低都是每年500元,最高都是每年12000,但各县市区档次数不同,例如:蓬莱是9个档,海阳是11个档。政府每人补贴不低于60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社会保险法》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2、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3、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5、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此规定第二条办理。
6、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7、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8、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1、《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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