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的特殊时效分几种类型(民法总则1年特殊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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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的特殊时效分几种类型(民法总则1年特殊时效)

一、借条和欠条的法律时效是相同的,都属于凭证式条据

1、借条和欠条的有效期就是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过了这个期限,那么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这个期限为3年。

2、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4、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民法典诉讼时效超二十年的特殊情况是指

1、民法典规定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间一直没有催收和还款的事实,甚至从未提起过,这种借条的诉讼时效是二十年,过了二十年就过诉讼时效了。

2、如果上述借条(没有约定何时还款)在签定五年后的某一天由债权人拿着去找债务人催款,那诉讼时效就不是二十年了,那就得从催款之日次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了,诉讼时就是三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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