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减刑条件(缓刑社区矫正越界2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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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减刑条件(缓刑社区矫正越界2个小时)

一、矫正人员管理奖惩办法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行政奖励包括表扬和记功。

接受社区矫正满三个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可给予表扬:

1、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3、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

4、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5、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

6、综合评议情况居本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对象的前列。

给予表扬的人数不超过本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对象的三分之一。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予以记功:

1、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功:

2、检举揭发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4、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5、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行政惩处包括警告、记过两种。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

2、故意不按规定时间到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报到,不按规定时间向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汇报情况,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又不请假的;

5、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6、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行为的。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记过:

1、不请假私自外出,经劝告无效的;

2、对抗管理、教育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

3、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三次以上拒绝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人员有治疗能力,故意不治疗的;

7、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造成较大影响的。

行政奖惩情况作为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司法奖惩的主要依据。

社区矫正对象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接受社区矫正一年以上,并获得四次以上表扬或记功奖励的,可以呈报减刑。社区矫正对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前款限制,应当呈报减刑。

社区矫正对象受到两次以上记过,应当建议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报有关部门批准予以收监。

社区矫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3、威胁、报复受害人、司法工作人员的;

4、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减刑

1、我们认为对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减刑不应有更高的条件要求,社区矫正是1997年刑法出台多年后才开始引入我国司法实践的,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出台司法解释时,我国还没有试行社区矫正,没有考虑到充分运用减刑的手段激励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造的问题。因此我们建议对刑法作如下修订,即在刑法第七十八条增加一款,规定“罪犯缓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2、或者“缓刑罪犯减刑依前款规定办理”。对1997年《减刑、假释规定》进行修正,将缓刑罪犯的减刑标准与一般罪犯的减刑标准统一。在刑法第七十六条增加一款,缓刑犯减刑后相应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如果在新的考验期限内,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新的缓刑期满,新裁定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3、如果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减刑条件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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