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以及基层工会制度有哪些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基层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应依据会员人数多少来确定:25人以下的,可不建立工会委员会,设工会主席、副主席或组织员1人;25人至200人者,设工会委员3-7人;201人至1000人的,设工会委员7-15人。1001人至5000人者,设委员11-21人;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29人;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可设立财务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民主管理委员会、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等负责具体事务,岗位可以兼职。
工会成立没有人数要求,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基层工会的组成按会员人数确定:
1.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3.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
4.1001人到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
5.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
6.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有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县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第二章第十日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也就是说如果你单位有会员人数达到25人就必须建立,现在的做法是要求普及工会组织。
1、各类非公有制企业有职工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归属镇工会管理;职工10人以上,但不足25人的可建立基层工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或组织员)及经费审查员1人;职工10人以下的组成工会小组,推荐1名工会负责人(或工会小组长),并归属所在区域的社区(村)工会联合会管理;职工50人以上,年销售值500万以上的规模企业,必须独立组建工会委员会,并归属镇工会管理。
2、企业女职工25人以上,还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委员)成员由同级工会提名、协商组成,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3、职工50人以上,年销售值500万以上的规模企业在建立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同时,还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参照上条执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其各组织的主任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正式委员担任,其他成员由企业工会与党组织一同提名协商确定(企业未建党组织的,企业工会与行政领导一同提名,协商确定)。
1、工会受同级党支部领导,如果设立党支部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并无规定说一定要有了党支部才能建立工会。
2、《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人阶级是中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
3、中国工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4、《中国工会章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
5、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6、职工二百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7、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8、第二十六条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工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9、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0、(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11、(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12、(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13、(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14、(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15、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16、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17、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18、参考资料:企业党支部与工会的关系-亳州市审计局
1、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从实际出发,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推进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工会组织建设。
2、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工会基层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3、职工二百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4、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1、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2、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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