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的特点有哪些呢(解决平行诉讼问题的主要原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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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的特点有哪些呢(解决平行诉讼问题的主要原则有)

一、民事诉讼,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吗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根据自己利益的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追加被告。"被告追加被告"的申请能否得到支持,主要有以下三个条件:

1、被追加的被告是否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3、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追加(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

二、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可以合并审理

(1)因对共有财产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2)因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产生的诉讼;

(3)因共同侵权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诉讼;

(4)以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发生的诉讼;

(5)因共同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而发生的诉讼;

(6)因共同继承遗产而发生的诉讼范围。

成立普通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这些诉讼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并且本法院都有管辖权;

(2)这些诉讼必须都能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本条是关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人,属于广义的当事人范畴。“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而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另一个法律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接影响。也就是说,在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固然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但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则是出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判决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某种法律义务或责任,该当事人有权请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赔偿损失或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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