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行政许可进行分类?(行政许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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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行政许可进行分类?(行政许可有)

一、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备注|粮食加工品|0101|小麦粉|

1.通用: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全麦粉、其他|

2.专用:营养强化小麦粉、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自发小麦粉、专用全麦粉、小麦胚(胚片、胚粉)、其他|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

从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行政许可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1、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2、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

3、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

三、审批方式的分类

通常包括审批、核准、批准、同意、注册、认可、登记、检验、年检等几十种。但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如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该类许可有二个显著特征: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特许有二个主要特征:一是相对人取得特许后,一般应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可以转让、继承;二是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往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特许。

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认可有四个特征:

一是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与公共利益直接有关,并且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认定;

二是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认可;

三是资格资质是对人的许可,与人的身份相联系,但不能继承、转让;

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核准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依据主要是专业性、技术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来决定;三是没有数量限制。

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婚姻登记、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登记有三个显著特征:

一是未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事项,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三是对申请登记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当场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行政许可事项编码是什么

1、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编码管理。按照省审改办要求,太原市市级权责清单事项编码格式统一为:行使主体部门代码—行政职权类型代码—部门行政职权事项序号代码—行政区划代码。如:太原市发改委行政许可事项中第一项,编码为0100—A—00100—140100。部门行政职权事项序号代码共5位数,前3位为主项顺序代码,后2位为子项代码。行政许可事项代码是同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唯一标识,按编码规则对行政许可事项赋予代码后原则上不再变更。

2、同时,太原市还将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动态管理。对部门因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及职能调整变化等情况,需要增加、取消或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及变更事项要素的,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将《太原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含子项)》纳入太原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专网,使市民在政务平台上能清晰地了解和监督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运行动态。

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是什么

1、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在法律规定中,它被列为“不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的其他审批”,一度被代指为“制度后门”和“灰色地带”。

2、2014年4月2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清理工作要按照统一要求,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3、2015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在2014年大幅减少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彻底取消这一审批类别。让非行政许可审批彻底淡出历史的舞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将大大减少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能极大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

六、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许可类别

1.燃气供应许可:授予从事燃气供应、输配、销售等业务的企业。这类企业负责将燃气从生产源输送到消费者手中,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LPG)和人工煤气等。

2.燃气输配许可:授予从事燃气管道建设、维护和输配业务的企业。这类企业负责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燃气管道,确保燃气的安全、可靠供应。

3.燃气销售许可:授予从事燃气销售业务的企业。这类企业负责将燃气销售给终端用户,包括居民、商业和工业用户。

4.燃气车用许可:授予从事燃气汽车加气站业务的企业。这类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燃气汽车加气站,为燃气汽车提供燃料。

5.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许可:授予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企业。这类企业负责燃气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确保燃气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要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确保燃气经营活动的安全、规范。许可证通常设有有效期,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许可。

七、施工许可证分类

1、《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对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是许多国家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所采用的作法,不少国家在其建筑立法中对此作了规定。这项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开始以前,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该工程开工建设的制度。在中国对有关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有利于保证开工建设的工程符合法定条件,在开工后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便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和了解其管辖范围内有关建筑工程的数量、规模、施工队伍等基本情况,及时对各个建筑工程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保证建筑活动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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