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诉权有哪些制约因素(公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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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权有哪些制约因素(公诉人的权利)

一、我国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怎样相互制约的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具体表现在:

1、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2、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3、法院负责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1、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2、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3、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扩展资料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机关,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在刑事诉讼中,有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权力。比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作案现场,检查、搜查犯罪嫌疑人,搜查可能隐藏罪犯、罪证的处所;扣留物证、行证进行鉴定,对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检察院有权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和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有权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在审判阶段,检察机关派人出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检察机关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使侦查权,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它的任务是审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权决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适用刑罚,以及适用哪一种刑罚。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有权做出判决或裁定。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二、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立法价值

1.庭前审查程序是正式审判前的重要环节,是连接起诉与审判的重要中介、桥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庭前审查程序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庭前审查程序在一些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是开启正式审判的“钥匙”,它发挥着一道屏障的作用,阻挡不当公诉,保证正式审判的公正与效率,保障人权。

2.庭前审查程序应该在法院、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等诉讼主体参与下进行。庭前审查程序的目的主要是制约公诉权,保障人权,特别是被告人的权利,让公民免受不当公诉和审判的侵害,只有在保持法官中立,控辩双方参与下,使得法官充分听取双方就是否将被告人交付正式审判、正式审判适用的程序等辩论后,才能真正达成庭前审查程序的目的。而且,在诉讼控辩双方参与下,能保证庭前审查过程的公开、透明,让控辩双方了解审查的步骤、对象、内容、方式,方便及时应对在审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避免能在本程序解决的问题拖延到正式庭审中,同时“过滤”不当公诉。

3.庭前审查程序的方式一般不仅限于程序性的审查,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庭前审查既有程序性审查又有部分实体性的审查,以程序审为主,实体审为辅。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正式审判的中心地位,不致使得正式的庭审流于形式。

4.庭前审查程序的功能多样化。现代各国不再把庭前审查程序的功能仅仅定义为制约公诉权,而是根据其本质属性发挥多样化的功能。对公诉权的审查和制约,“过滤”不当起诉应该是庭前审查的最主要的功能,其实这只是相对于检察院而言,它对于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则体现人权的保障,防止不当起诉对被告人的侵害,保证当事人对案件信息的知情权,为以后正式的审判做好充分的准备。对于法官而言,庭前审查程序能突出正式开庭审判的中心地位,保证审判的公开、公正、透明,实现诉讼效率,实现案件的分流,可以把一些能在这个程序消化、分流处理的问题在此真正截留,提高正式开庭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不仅具有刑事诉讼的三大价值:实体价值、程序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而且作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的重要程序,其同时也表现出自身应有的价值取向。

三、2023刑事诉讼监督规则全文

1、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2、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4、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5、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办案事项,检察长可以自行决定,也可以委托检察官决定。

6、本规则对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重大办案事项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制定有关规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7、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属于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的,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

8、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活动依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9、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0、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1、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12、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要求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对于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辖区内与刑事执行活动有关的犯罪线索,可以交由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立案侦查。

13、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立案侦查,也可以将犯罪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4、第十五条对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的,应当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15、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

16、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可以自行立案侦查。

17、第十六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8、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

19、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认为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20、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沟通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21、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2、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

23、第十九条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24、第二十条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

25、第二十一条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26、第二十二条对于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

27、(三)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

28、对前款案件的审查起诉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对前款第三项案件的审查逮捕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公安机关协商一致。

29、第二十三条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管辖以及军队与地方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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