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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实际情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是指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时间。
2、另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3、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5、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由法院执行。公安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监狱执行有期徒刑、无期、死缓的执行。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判决的执行机关既不是公安机关,也还是法院,而是司法机关。对于判决不满两年的罪犯,可以在看守所服刑,执行监督机关为公安机关。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是行政处罚。任何行政机构都无权作出这样的处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刑事处罚。即然是刑事处罚,那就只能由法院根据案情才能作出这种处罚。这种处罚也只能针对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罪犯。如果无期徒刑改判后,法院会根据情况可能进行调整。
1、如果是法院作出的判决剥夺政治权利,这个是不可以报案的。为这个是法院对你作出的处罚,是因为你犯了罪,所以被剥夺了政治权利。
2、如果是其他人或组织剥夺了你的选举权或被选举权,你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意思是终身没有以下的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55条至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1、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罪犯无论是死缓还是死刑立即执行,其终身均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政治生命宣告结束。
2、既使死缓的罪犯服刑期满出狱后,也不能享有任何政治权利,终身不能“翻身”,这是对死刑的罪犯最严历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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