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有哪些应该裁定的(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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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有哪些应该裁定的(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一、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指什么

1、行政诉讼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所作的结论性处理决定。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的法律效力包括既判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2、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或者在判决的执行过程中,主要就程序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3、行政诉讼中的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判决、裁定适用范围以外的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

二、行政诉讼中判决和裁定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诉讼判决,简称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行政诉讼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执行案件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行政诉讼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对这三种裁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之日其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提出上诉的,一身人民法院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儒德律师事务所专业、高效,值得信赖

三、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情况有哪些

1、行政复议法中对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规定的有两条:

2、一是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依法作出的决定是最终裁决定;

3、二是第三十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但你说的这种情形岁不再不属于最终裁定的范围,但不可以提起复议,其原因是属于“终局行政行为”,是依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拥有最终行政裁决权的行政行为。即终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这种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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