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简述行政许可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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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简述行政许可的特征)

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

1、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两种救济途径。

2、一是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60日内向作出该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该许可决定部门的上一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二是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权利救济功能什么意思

权利救济是指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救济的功能,是指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从而使得权利人的实体权益遭受侵害时得到有效救济,以实现权利救济的作用和效能。权利救济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保证,也是公民幸福和社会和谐的保障。权利救济的方法:自力救济、公力救济。公力救济又分为行政救济、法律救济(司法救济、仲裁救济和行政司法救济)。公民权利救济的原则:有侵害必有救济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充分救济原则;正义与经济性协调原则;公力救济优先原则;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三、政治救济包括哪些条件

1、(1)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这种救济途径,相对人只能就行政违法、侵权的行政工作人员请求为之一定处理,如行政纪律处分,监察机关同样不能直接撤销、变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裁决予以赔偿,此种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

2、(2)立法救济。相对人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但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只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对于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误或立法与宪法、法律抵触,可以撤销或改变,或责令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的损害,相对人一般只能采用其他救济途径,请求救济。

3、(3)复议救济。复议救济相对于法院救济而言,可称作行政上的救济,法院救济可称为诉讼救济或司法救济。

4、(4)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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