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征地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征收补偿听证会后怎么办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1)举报发现。通过12336举报电话、举报信件、网络举报等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2)巡查发现。按照巡查工作计划确定的时间、路线、频率,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3)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或者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4)媒体反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5)上级交办、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6)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1)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核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拍照、询问、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发现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立案: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5)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立案前违法状态已经消除的,可以不予立案。
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
办案人员应当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4)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
(5)现场勘测材料,包括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勘测报告等;
(6)违法地块现状材料,包括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
(7)土地来源资料,包括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预审、先行用地、供地等相关审批材料、土地取得协议或者合同、骗取批准的证明材料等;
(8)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建设等审批资料;
(9)破坏耕地等农用地涉嫌犯罪的相关鉴定材料;
(10)违法转让的证明材料,包括转让协议、实际交付价款凭证、土地已实际交付证明材料、违法所得认定材料;
(11)违法批地的证明资料,包括批准用地的文件、协议、会议纪要、记录等;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办案人员应当对收集的证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确定违法的性质和法律适用,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并起草调查报告。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
(4)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
(7)拟定的处理建议是否适当,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自由裁量权标准;
(8)其他需要审理的内容和事项。
一般案件由执法监察内设审理机构或者审理人员负责组织,采用书面或者会议方式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重大、疑难案件由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组织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召集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会审。
(1)依法需要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的;
(2)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需要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
(3)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实质性修改的;
(5)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会审的。
案件经审理通过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附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审理意见,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确有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于单位、个人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予以结案;
(4)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予以结案;
(5)因不可抗力终止调查的,予以结案;
(6)对于违法事实不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予以撤案;
(7)依法需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行政纪律责任的,移送监察、任免机关;
(8)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9)对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的,作出限期整改、加强监管的具体决定;对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具体要求。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
符合结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呈批表》,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结案后,有关部门开展与本案相关的强制执行、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追究等工作,需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配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办案人员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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