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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经法定程序,不可以。但应当指定财产的保管人并进行登记。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3、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4、(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5、(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6、(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7、(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8、(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9、(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10、(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11、(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12、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13、第二十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14、(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15、(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16、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1、查封房产,在法院不主动解封的情况下,期限2年,到期不办理续行查封,自动解封。法条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0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2、第29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4、第30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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