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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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1、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1.《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之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2.要把权利要求照抄到说明书,如果权利要求本身没得到说明支持,抄过来也没用。领域涉及内容复杂,需要深入学习,这样才可能有一个比较正确的认识。

三、中国专利制度是什么时候实施的

1985.04.01具体地: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通过,于1985年4月1日实施;专利法实施细则于1985年1月19日颁布,与专利法一起于1985年4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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