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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不是行政复议程序必须程序。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一)申请人要求听证,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的;(二)案情复杂、重大、疑难的;(三)社会影响较大的;(四)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1、二者的区别在于,听证是行政机关做出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意见,而复议则是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满已经做出的决定,依法向法定的机关申请复议。
2、一、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
3、二、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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