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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请共同上级法院。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院没有管辖权,诉讼后可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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