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证据分类模式的缺陷及其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单位证明的证据地位及其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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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证据分类模式的缺陷及其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单位证明的证据地位及其认证)

本文目录一览:

1、 我国刑事证据分类模式的缺陷及其完善

2、 我国刑事诉讼中单位证明的证据地位及其认证

3、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思考

4、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认定之不足

一、我国刑事证据分类模式的缺陷及其完善

刑事案件发生后,必然会留下许多与案件有千丝万缕联系的客观或主观痕迹,哪些痕迹可以作为回溯案件和再现真相的证据,就是刑事证据形式所要解决的问题。刑事证据形式是刑事诉讼或证据立法中依据一定标准进行的具体分类,是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重要标准之一,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内容。从比较的角度看,各国对证据的分类既有精神实质的相通之处,又有不同的外在表现。分析不同分类模式的异同和优劣,对完善我国证据分类模式大有裨益。

一、刑事证据分类的意义及原则

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的高效、有序运行,必然要求对证据形式的分类进行探索。但是,对证据形式进行分类并不是一...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单位证明的证据地位及其认证

单位证明在刑事诉讼中所发挥的独特证明作用,是其他证据所不能替代的,并且这种独特证明作用也是不可或缺的:如关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情况的证明,只能由具有管辖权的政府民政部门以单位名义出具,若以个人名义提供采用证人证言的证据形式提供,则其证明力很难得到人们的认可,因而是不合适的。同样,人的自然状况中,涉及人的姓名、出生年月等方面的证据,只能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以单位名义出具;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情况证明只能由负责案件办理的侦查、检察机关以办案单位的名义出具。司法实践中对单位证明存在一些错误认识,影响了单位证明发挥其应有的证据作用。本文对单位证明的证据属性、证据种类及审查采信等问题作一探...

三、我国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思考

刑事诉讼证据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有关证据问题,分别由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来规定。对证据的概念,仅有刑事诉讼法作了定义。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由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判断用以确定或者否定犯罪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以及罪责之轻重的一切客观...

四、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认定之不足

司法公正不仅要通过结果实现,更要通过诉讼本身实现。程序正义不仅能够约束和规范国家司法权的正确行使,

减少执法人员的主观臆断,为贯彻刑事诉讼法治原则提供程序保障,而且更有利于转变以往司法人员“重实体、

轻程序”的观念。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根据不真实、不合法的证据定罪量刑,轻则侵害被告人的人身

自由权,重则剥夺被告人的生命权利,其后果不堪设想。由于法律传统的影响,我国长期以来存在“重实体法,

轻程序法”的倾向。虽然在《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及规定中有一些有关刑事诉讼证据的规

定,但是这些规定比较简单、抽象、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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