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怎样进行搜查(公安侦查阶段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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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怎样进行搜查(公安侦查阶段流程)

一、侦查人员如何对赃款赃物进行搜查

1、在侦查过程中,收缴赃款赃物既是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也是为国家规回经济损失的重要措施。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缴赃款赃物的主要方法有:①搜查,即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能隐藏犯罪或者犯罪证据的人身、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其任务是发现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获犯罪人。

2、在搜查前,应对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参加,必要时,可通知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有关单位浪人参加。

二、勘验检查和搜查的区别

勘验检查和搜查都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但它们的性质和目的却有所不同,具体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勘验检查是指对案件现场、物品和人员的直接观察、检验等,以获取案件事实的过程。而搜查是指对涉案人员、物品、场所进行的强制性搜查,以寻找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2.目的不同:勘验检查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案件事实、查明案情,确定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以为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判提供依据。而搜查的目的则是为了查找、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以为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判提供证据。

3.适用范围不同:勘验检查适用于案件发生现场、涉案物品和人员的检验等情况。而搜查则是在经过审查机关的批准后,在特定场所、时间、范围内进行的强制性搜索。

综上所述,勘验检查和搜查虽然都是刑事诉讼中的程序,但它们的性质、目的和适用范围都有所不同。在刑事诉讼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选择适当的程序。

三、搜查和搜索有什么区别

1、搜索,一是指仔细查找,搜寻,如徐怀中《西线轶事》八:“在树棵里搜索了好久,什么也没有发现。”也指往来貌;接续貌。如《文选·王褒》:“玄猿悲啸,搜索乎其间。”李善注:“搜索,往来貌。”

2、搜查,是司法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罪犯,依法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和检查的强制方法。侦查措施的一种。在中国,有权决定搜查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搜查时,应出2名以上的侦查人员持搜查证进行。

四、侦查询问的方法有哪些

1、一、讯问犯罪嫌疑人。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唤其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

2、二、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可以依法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三、勘验、检查。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检查。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4、四、搜查。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五、扣押物证、书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五、搜查法律规定

关于搜查,《刑事诉讼法》对此有下列规定:

1.第136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2.第138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3.第139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第140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六、搜查的程序是什么

1、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搜査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搜查须由侦査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搜查证,执行搜査的侦査人员不得少于2人。

2、(2)进行搜査,必须向被搜査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査证也可以进行搜査,但搜査结束后搜査人员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有关手续。(3)搜査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并且对被搜査人或其家属说明阻碍、妨碍公务应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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