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护照办理流程图(包头市护照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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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护照办理流程图(包头市护照办理地点)

一、鄂尔多斯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规范全旗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提升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提供安全服务的能力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4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目标是: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体制基本理顺、岗位职责清晰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职业保障规范到位、队伍素质和形象明显改善、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能力水平明显提升。推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为维护我旗安全稳定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旗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保障及责任追究,各警种招用的不涉及警务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4、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辅警人员,统称“辅警”。

5、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可从事下列辅助工作:

6、(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7、(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8、(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9、(四)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10、(五)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11、(六)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12、(七)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13、(八)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14、(九)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15、(十)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16、(十一)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17、(十二)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18、(十三)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19、(十四)其他可由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开展的工作。

二、鄂尔多斯市各种情况户口迁入要哪些材料

1、(一)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入境后,在我市定居的或我市公民出国出境回国定居的

2、需要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华侨回国定居证明,经旗区公安局审批后,到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二)军队转业军官、士官、退伍义务兵(我市安置的军队转业军官、士官和本市区兵源的义务兵)落户

4、凭安置办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军官除外),异地安置的出具自治区安置办的通知,由旗区公安局审批后,到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落单位集体户,单位无集体户或无单位的,可以落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和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经旗区公安局审批,到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5、(三)驻我市部队和武警等部队正连职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随军落户

6、凭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决定、单位证明、结婚证、落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明,由旗区公安局批准,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7、(四)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

8、凭录取通知书、录取花名册、户口迁移证,由旗区公安局审批,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9、(五)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籍迁出,但未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申报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由旗区公安局审批,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恢复户口。

10、(六)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含研究生)在校期间被批准转学

11、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

12、(七)刑满释放人员已注销常住户口的

13、凭释放机关落户证明及原户口所在地注销证明,由旗区公安局审批,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4、(八)适当放宽外来人员来我市落户的户口政策

15、凡外来人员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收入)并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符合我市购买商品房、投资办企业及单位聘用等落户条件的人员,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女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在当地申请登记非农业户口,由旗区公安局审核,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凭准予迁入证明等材料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16、(九)孤寡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依靠的残疾人,有人愿意赡养或抚养的

17、由赡养人或抚养人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公证处公证,凭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落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及户籍证明,填写《迁入人口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旗区公安局审批,出具《准予迁入证明》,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18、(十)全市停止办理“非转农”户口,严格控制市内外居民迁入我市农村牧区落农业户口。凡符合我市“农转农”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大学毕业三年内回原农(牧)区落农业户口及转业军人回原籍落农业户口条件的,允许本人办理落农业户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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