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的证据如何使用以及相关知识(电子数据证据特点)

电子邮件如何作为证据?电子数据证据特点有哪些?今天给各位分享电子邮件的证据如何使用以及相关知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电子数据证据特点、电信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电话录音作为证据要注意的几点问题是什么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电子邮件的证据如何使用以及相关知识(电子数据证据特点)

本文目录一览:

1、 电子邮件的证据如何使用以及相关知识

2、 电子数据证据特点

3、 电信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4、 电话录音作为证据要注意的几点问题是什么

一、电子邮件的证据如何使用以及相关知识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来源于《合同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但首次被人民法院采用是上海法院一起案例。2002年上海一中院审理一起8848网上买卖案中,在国内第一次将经过公证取得的电子邮件作为定案依据。由于电子邮件的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因此,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往往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对于收到的电子邮件,一般人无法直接修改其内容,因为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删改。如果纯电子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

二、电子数据证据特点

电子数据证据特点

从证据形式上看,电子数据证据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如电子合同等。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并未将电子数据证据单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人们通常将其归到视听资料这种新型证据中。

一般而言,电子数据证据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电子数据证据具有特殊的物质载体。作为电子数据证据的数据和信息是以电讯代码的形式存贮在计算机各级存贮介质中,输出的文件资料中的数据和信息,都是以不可直接读取的形式出现。而且,审查、鉴定电子数据证据的真伪,也要靠专门的电子仪器、设备和特定的程序才能进行。

如果没有相关的审查、鉴定设备,无论多么形象、真实可靠的内...

三、电信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短信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是短信的证明力不是很强,一般用来作为佐证。短信作证据的前提需要发短信的那个号码是实名登记的号码,而且需要证明这条短信的确是当事人自己发的。

在实践中要证明发短信的人是不是手机主人有很大的难度,所以短信的真实性并不强,一般不作为单独证据使用。

事听资料是一种采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得的证据,是一种新兴的独立的证据。它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像信息资料,根据目前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视听资料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贮存的资料,以及其他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

视听资料主要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对有关声音和形象的记录形...

四、电话录音作为证据要注意的几点问题是什么

电话录音作为证据要注意的几点问题是什么

1、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只有债务人(欠款方)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时您应及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费用您先预交(费用很贵,一般按照分钟收费),最后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决(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当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登记的号码。

2、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例如,如果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

3、电话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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