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公益诉讼案判决(公益诉讼 事实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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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公益诉讼案判决(公益诉讼 事实确认书)

一、毁林开荒国家级公益林如何处罚

20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公益诉讼起诉人南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连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被告连某因破坏122亩生态公益林(含61亩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被判令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36.4万元。本案系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全国首例破坏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此前,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连某在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间,先后从他人手中购买浦城县“麻铺”“焦坞垅”“白源”“白沙岗”“大山铺”等五片山场的林木,在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滥伐上述五片山场的林木490亩,其中国家级生态公益林61亩,县级生态公益林61亩,造成林木植被严重破坏。因此,连某被浦城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连某滥伐的490亩森林中,122亩生态公益林经林业物证司法鉴定,造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6.4万元,包括森林水源涵养损失价值32万元,植被破坏导致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损失价值42万元,生物多样化保护损失价值8.2万元,导致碳释放的生态损害价值54.2万元。

被告连某雇佣他人滥伐生态公益林行为侵犯了环境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136.4万元。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庭庭长刘斌:

这起案件是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全国首例破坏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的判决,让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被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破坏环境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权责任,加大了破坏生态公益林者的违法成本,凸显了法律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南平市位于闽江上游,森林覆盖率达77.99%,是福建省的生态屏障。截至目前,全市已划界定出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约836万亩,占全省生态公益林的五分之一左右,其中国家级约601万亩,省级约235万亩。

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王奎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依法对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违法行为提起单独的民事侵权赔偿公益诉讼,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二、公益诉讼立法有哪些

1、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

2、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

3、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2017年11月,山西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结案,292万元“家电下乡”专项补助款被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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