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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讲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呈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在批准逮捕后案件仍然在公安机关原办案单位,原版档案有两个月继续侦查的期限,然后再侦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1、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制作的文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因此,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凭证,是公安机关行使诉讼权利并严格依法办案的一种表现形式。
检察院批准逮捕,说明案子在公安系统基本结束侦查,交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了,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要求公安部门进行逮捕,控制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八十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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