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基础这个问题,请求权有哪些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为了避免更多的误导,我来回答。
2、根据“物权法”34条,物权人可以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所以拥有占有权能的物权均可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中只有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用益物权中的地役权是无权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
3、留置权比较特殊,根据“物权法”240条,留置权人在对留置物丧失占有时,就已经消灭了。留置权都没有了,还怎么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呢?所以从理论上它是可以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但在丧失占有的同时,它没了。就是在有权提出的瞬间,它变没了。所以留置物被侵占,留置权人不能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
4、质权可以,因为质权人在丧失占有时,质权仍然存在,所以可以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时,可以请求侵占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
2、这项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而不是恢复占有物的原有状态,其权利基础是物权,物权不会消失,但占有是一种状态,权利人并无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为了维护占有状态的稳定,这种状态的保护必须受到约束,法律因此规定了一年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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