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证据一定要提供原件吗?(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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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证据一定要提供原件吗?(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本文目录一览:

1、 在诉讼中证据一定要提供原件吗?

2、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3、 欲作为证据提交的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应当符合的条件

4、 意见证据

一、在诉讼中证据一定要提供原件吗?

在诉讼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必须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只是原件的证明力更强一些。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相对。前者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述的证据,是第一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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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以证据的来源为标准,可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是在案件事实的直接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或直接来源于证据生成的原始环境,又称为从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或原生证据。而传来证据是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区别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关键在于证据的来源是否有传抄、复制、转述等传播的中间环节。对两者的理解需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划分证据的标准是以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不能以证据本身的表现形式是否为复制品为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

三、欲作为证据提交的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应当符合的条件

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是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便捷证据,它是指行为人在取证方式上采取秘密手段,利用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音响、图像或者电子计算机中储存的数据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由于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直观性,单纯从证明的内容上看,具有较高的价值,但也存在易受人为篡改或剪接,重制后无任何痕迹可寻这一弱点,而且如果取得手段不合法,往往会导致侵犯他人隐私权等。在司法实践中,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经历了从被认为取证方式不合法、侧重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绝对性,到保护公民的知情权与隐私权并重的过程。早先是立法禁止,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法复(1994)39号)称:“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

四、意见证据

我国现行立法对证人意见可.否作为其证言内容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有作证的义务及证人如实地提供证言。” 据此,“如实”可理解为对案件的客观事实尽可能无偏差、无倾向地反映,所以证人证言内容应当限于证人亲身感受和了解的案件情况,而不包括对案件事实、情节的分析判断和发表的其他意见。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四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九十八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传征或者隐匿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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