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取、收集规则(证据提供规则)

证据调取,收集规则是什么?证据提供规则有哪些?今天给各位分享证据调取、收集规则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证据提供规则、证据收集的主体有哪些、证据的种类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证据调取、收集规则(证据提供规则)

本文目录一览:

1、 证据调取、收集规则

2、 证据提供规则

3、 证据收集的主体有哪些

4、 证据的种类

一、证据调取、收集规则

这里所指的证据调取、收集规则,系针对法院或者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调取、收集证据而言的,而非规范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调取、收集工作。由于原告并非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无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规则,所以,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限制原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调取、收集证据的权利。于是,行政诉讼的证据调取、收集规则主要规范法院和被告。

(1)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法院享有此项权力。与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不同,这是法院自身的调取证据职能。在庭审模式改革的今天,法院更多地处于中立、消极的...

二、证据提供规则

在广义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也属于证据提供规则范畴之内。在此仅是说明当下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除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以外的其他证据提供规则:(1)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了法院的此项权力,法院若在审理案件时发现当事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自然有权要求其提供。当然,法院并非一定要等待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完证据才能审理案件,因为不能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的当事人,只能面对不利的诉讼后果。(2)被告履行举证责任的最终截止期限为在一审庭审结束前。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并未如此明确地规定,但从司法解释的两个条款中可以作此推论。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被告...

三、证据收集的主体有哪些

证据收集的主体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侦查权,收集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这是法律赋予它们的职责。因此,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是证据收集的主体。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为了准确查明案件情况,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诉,司法机关不仅有责任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且有责任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的辩解和提供的线索,也有责任予以查清。而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

四、证据的种类

指法律上规定证据来源表现形式的分类。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证据种类,不能作为证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6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第31条第2款)。中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则把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第55条第1款)。英美法系国家把证据分为证人证言、书面文件和实物证据。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当事人不得作为证人,鉴定人也不同于证人,所以把证据分为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人意见、书面文件和实物证据。在苏联,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分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

证据调取、收集规则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证据提供规则、证据调取、收集规则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同时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本文链接:https://www.9gupiao.com/flbk/4138.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