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未尽监护义务的责任,以及未尽责任父母要求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我认为,精神病人自己本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那么他的监护人就应该对他履行监护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修订)第九条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1)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律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法律行为。(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侵权责任赔偿金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作适当补偿。但由单位充当监护人的,应赔偿全部差额。(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负赔偿责任。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修订)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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