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间接证据的特征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什么是间接证据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如结婚证、房产证。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1、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2、(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
3、譬如,一份单位所签合同,必须盖有单位印章,一份单位证明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能力和证人资格等。
4、(3)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
5、主要表现在:出具证据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譬如,一份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某某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因出具该证据的主体没有认定某某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
6、再譬如,一份没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鉴定书,因出具该鉴定书的单位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收集的证据,因取证程序不合法而不具有合法性。各种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法定形式、形式上的要件、合法来源,在庭审时质证应注意。
7、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笔者认为依据联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庭审时,有些当事人对证据质证时讲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应该讲该证据与举证一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
8、每一个案件,都有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待证事实因案件而异甚至因案件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而不同。只有一方所举证据来证明不属于本案应证明的待证事实,才可以讲,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例如,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卖方为原告,原告的诉讼诉求要得到法院支持的话,必须对如下待证事实提供证据:
9、(1)原告具有本案合格的诉讼主体;
10、(2)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就某标的物达成买卖协议。
11、(3)原告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
12、(4)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到付款期限。需要说明的是同一份证据可以证明不同的待证事实,几份不同的证据可以证明同一待证事实。
1、庭审程序完全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也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影片中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在法庭上晃来晃去的质问证人的情形,在我国的现实审判中是不可能出现的。导演试图套用英美国家、香港地区法庭的庭审程序,来硬性塞到我国的庭审实践,严重与实际不符。
2、检察院不能提起再审,只能请上级检察院抗诉。影片中郭富城饰演的检察官童涛在发现事实真相后打电话给助理说要求重申,这犯了常识性错误。
3、可能被判处无期、死缓、死刑的案件,被告人是必须要有辩护人的,自己不请也得指定辩护。但影片中孙红雷饰演的林泰在接受审判时,并没有辩护人在场。
4、影片中反复出现的关键证据——林泰预谋拍摄的证明其涉嫌故意杀人的视频,余男饰演的律师周莉和检察官童涛将此称作电子资料,明显有误,在证据分类上应该叫做视听资料。
5、只有当事人的自认,没有其他足够证据,是构不成认定犯罪的要件的。影片中不论是第一次律师激怒司机孙伟,还是第二次检察官激怒林泰,两次看似戏剧性的大转折,都是单纯仅依靠对方的口供就草率认定犯罪的。只凭臆测、动机,独立不形成证据链的间接证据,由于证据不够充分,无法在刑事上予以定罪。甚至连最为关键的视频证据都没有提交法庭,更没有进行有效质证。影片中把法官也拍的太“小白”了。
6、如果在审判结束前,犯罪嫌疑人改变了,不能叫再审,只能做公诉人撤诉,另案起诉。若是已经判决,则检察院只能提请上一级检察院进行同级抗诉了。影片结尾,案件已经判决,林泰入狱,林泰女儿林萌萌无罪释放,检察官童涛发现真相后,无法提出再审要求,只能靠上一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抗诉处理。
7、经验丰富的检察官童涛竟然秉持的是有罪推定,而且三番五次的试图将林泰绳之以法,竟然是因为其同学之父可能曾被林泰诈骗过,会不会有公报私仇的感觉。
8、影片中作为知名律师的周莉在获取林泰涉嫌杀人的视频证据后,竟然将其秘密提交给检方,有损律师作为委托人的职业道德。
9、影片中司机孙伟和其妻子苏虹与林泰串通,伪造证据、作伪证的行为都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孙伟和苏虹也应该被另案处理,而林泰即便是最后顶替其女儿伏法认罪,也应该是数罪并罚,而不是仅仅判处故意杀人罪,当然应该还少不了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
10、影片中塑造的著名律师周莉,看不出专业素养有何高超之处。作为辩护律师,仅凭开庭前的一条彩信、几张照片就更改辩护策略,似有不妥。而且发动舆论造势,博取同情,不如从罪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进行罪轻辩护,或者干脆弄个林萌萌有精神病不是更靠谱些。
关于间接证据的特征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