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何时成立(质权设立地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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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何时成立(质权设立地如何判断)

一、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发生的效力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一般在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动产抵押权什么时候生效

动产抵押权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自签订动产抵押合同后生效。因为,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政策要求,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动产抵押合同一般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三、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什么时间设立

交付抵押物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动产交付时起设立,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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