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状告医院本案如何判决的?侵犯身体权 精神损害赔偿?今天给各位分享婴儿状告医院本案如何判决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因人身损害导致性功能丧失——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医院转诊患者身亡赔偿责任谁担、医院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应承担赔偿责任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婴儿状告医院本案如何判决
案情:2002年12月18日,原告胡某某在被告某医院出生后,即被诊断为左臂臂丛神经损伤,后又发现睾丸血肿。被告随即建议原告的父母带其到上级医院检查治疗,根据被告的建议,原告先后在章丘市妇幼保健站、济南儿童医院住院治疗38天,花费医疗费等费用一万余元。原告认为其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引起的,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一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被告则认为,在对原告的整个接生过程中,均按常规、正确的助产技术给予助产,没有违规操作,不存在医疗过失问题,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审判: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在被告处出生时形成的损害事实及因此而支付的医疗费等并无异议,只是认为自己在对...
[案情]
2003年2月11日,李某的丈夫姚某因腰部疼痛,入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简称二医院)住院治疗。二医院于2月14日、7月2日、9月23日三次对姚某行腰椎间盘髓核摘除术,因医疗事故,术后姚某马尾及右肢神经病变,目前仍遗留有右足全肌瘫、轻度排尿障碍、性功能障碍,经司法鉴定为6、7、8级伤残。2004年12月1日,姚某与二医院达成赔偿协议,二医院赔偿姚某15万元。2005年5月31日,李某以二医院医疗过错导致姚某性功能丧失,侵害配偶性权利,诉请法院判决二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2万元。二医院辩称,尽管其在治疗姚某时存在过错,但并没有对李某实施任何侵害,李某不是医疗事故的直接...
[案情]:原告郭某、郑某,系郭-女父母。被告徐州市某乡镇中心卫生院。2003年4月18日晚,两原告之女郭-女(13周岁)因车祸由被告卫生院接诊,后转入徐州市某人民医院(二级甲等医院)救治。至该院后,郭-女因该人民医院延误治疗流血过多于次日凌晨4:00死亡。该病例经江苏省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为:“1、该病例系严重车祸多发伤,失血性休克、胸腹部闭合性损伤、肝脏破裂、右第10、11后肋骨者、右血气胸、头面部损伤,诊断明确。2、该患者伤情严重,是导致死亡的重要原因。3、徐州市某人民医院在接诊后,抢救措施及程序上存在明显不及时、不得当;临床上有明显手术指征时,未能抓住时机施行手术,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
案情简介:2005年8月19日14时30分左右,患者刘XX感到恶心,喝了一瓶霍香正气水、两杯茶水,随即呕吐,呕吐物带血,并出现气短、腹部疼痛厉害等症状,即打急救电话去山东省烟台市某知名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胃穿孔,当时患者及其家属反复向医生讲,患者的胃没有问题,是不是诊断错了,让医生再仔细诊断一下,而医生却以他十几年临床经验认为不会诊断错,并于当日18时30分施行剖腹探查手术,术中未发现穿孔,术后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20日17时左右,医院组织胸外科专家会诊,诊断为自发性食管破裂,于20日21时再次手术,发现食管中下段破裂,时间已达30小时,不能修复,决定二期行结肠代食管术。11月19日9时...
婴儿状告医院本案如何判决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因人身损害导致性功能丧失——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婴儿状告医院本案如何判决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同时可以咨询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