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有哪些(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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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有哪些(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本文目录一览:

1、 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有哪些

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3、 精神病鉴定期间是否计入办案期限

4、 仅丈夫同意截肢,我不知情医院是否侵权

一、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有哪些

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有哪些

精神病人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应经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人民法院的宣告应经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请。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他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精神病人自己拥有财产,则以他本人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作监护人的除外。精神病人未经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侵害人自称有精神病,则应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七...

二、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指精神障碍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后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无刑事责任能力。

三、精神病鉴定期间是否计入办案期限

一、精神病鉴定期间是否计入办案期限

1.侦查期间,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3.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是否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法律仅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而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则应当计入办案期限。这是因...

四、仅丈夫同意截肢,我不知情医院是否侵权

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一家医院治疗。在我神志清醒、比较乐观的情况下,医院没有经过我自己同意,仅由我丈夫代签“手术同意书”,便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麻醉后截肢。术后,我觉得医院侵犯了我的知情权而要求赔偿。但被医院拒绝,理由是经医疗事故鉴定,已认定其诊断明确,医疗过程无过失且医院及我家人认为手术事宜属于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形,故该手术不构成医疗事故。请问,医院的理由成立吗?读者肖-苇

肖-苇读者:

虽然医院治疗得当,但这并不能成为可以免除其未履行告知义务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的理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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