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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辖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起诉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
2、国如以下列方式明示同意另一国法院对某一事项或案件行使管辖,就不得在该法院就该事项或案件提起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1)国际协定;(2)书面合同;(3)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在特定诉讼中提出的书面函件,此即国家豁免的明示放弃形式。此外,如果一国本身就该事项或案件在他国法院提起诉讼、介入诉讼或提起反诉,则亦不得在另一国法院中援引管辖豁免,此即国家豁免的默示放弃形式。
1、主权豁免:①又称“国家豁免”。主权国家不受别国法院管辖的权利,主要是司法豁免,即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免受另一国法院的管辖。主权豁免也包括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参见“外交特权”。②美国具有历史的法律原则之一。政府是国家主权的代表,不经其同意,在法院不受追诉。
2、该原则一直妨碍着美国国家侵权赔偿制度的建立,对于公民运用阻止令、宣告性判决等司法审査形式也有一定影响。《联邦侵权赔偿法》否定了该原则。在美国各州,有的同意放弃免责权,有的则没有彻底取消主权豁免,不过发展趋势是州政府和私人侵权者共同负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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