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吸收合并方案(企业吸收合并)

其实公司吸收合并方案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企业吸收合并,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公司吸收合并方案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公司吸收合并方案(企业吸收合并)

一、企业吸收合并具体措施说明

1、参与合并的国有企业在合并前各自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其中涉及有关财务事项的,需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2、合并的报告经批准后,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直接谈判,寻找潜在的合作伙伴,商谈合并的有关事宜。

3、经批准被合并的国有企业,应对其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在此基础上,被合并国有企业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连同财产清册一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4、被合并国有企业应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估价,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

5、被合并国有企业应以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为依据,综合考虑国有企业职工、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底价。

6、被合并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成交价,由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转让的成交价低于底价的,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7、合并成交后,合并国有企业和被合并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代表,签署产权转让协议,包括价款的支付方、付款日期等。合并国有企业的应付价款一般应在合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担保资格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在合并终结日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被合并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款的50%.

8、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及法律手续。被合并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成交后,应编制合并成交日的财务报表,报其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合并国有企业接收被合并的企业的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后,应及时组织入账,并编制合并成交日的财务报表,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后公司新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3、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5、各合并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各合并公司清偿债务和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合并后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4、各合并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5、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国企吸收合并方案

吸收合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案进行:1、吸收方以倾向资金购买被吸收方的全部资产或股份,被吸收方以所得货币资金付给原有公司股东,被吸收方公司股东因此失去其股东资格。2、吸收方发行新股以换取被吸收方的全部资产或股份,被吸收公司的股东获得存续公司(吸收方)的股份,从而成为存续公司的股东。存续的公司仍保持原有的公司名称,并对被吸收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概括承受。

?公司吸收合并程序如下:1.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计划。公司法授予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合并方案”的职权。2.股东会(大会)表决通过合并决议。公司法规定合并要有合并各方股东会(大会)做出特别决议。3.签订合并合同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合并各方必须对合并的形式、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出规定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即在做出合并的决议后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债权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对合并提出异议。公司法规定,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清偿债务又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5、公司合并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合并其他公司的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之后就发生变化的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被合并的公司应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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