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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自2022年1月1日起,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2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49元(芝罘区、长岛综合试验区调整为每人每月170元);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2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49元。
1、根据残保金新政财税【最新2021(历届)】72号第八条规定:
2、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3、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4、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补贴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按照每年每人24立方米生活用水、180千瓦时生活用电、24立方米生活用气(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居民用水、电、燃气价格:生活用水4.9元/立方米,生活用电0.49元/千瓦时,生活用燃气2.4元/立方米)标准,按月核定按年发放水电气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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