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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残疾人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章第45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1至第29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合扶持盲文。
手语的研究合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合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合供应。”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7、15条、32条:“……国家采取措施……扶持残疾人职业教的发展。”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免”。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专门涉及特殊教育有5处,具体内容见本书教育部分第九条。
1、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2、《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归结为三: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3、条约和其他经一致同意的协议,对加入和签署的国家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
4、国际习惯法:实质上就是适用于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的国际法。
5、一般法律原则:它的造法作用是辅助性的。还必须得到有相当多的国家(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主要的法律体系)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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