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人力仲裁委员会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哪些组成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3、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4、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5、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6、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分庭
7、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8、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9、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10、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11、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12、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13、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14、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15、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16、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17、北京市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18、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心
19、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三方联合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虽然其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担任,虽然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之列。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人、特定事所进行的直接对其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行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也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而非行政机关,其仲裁裁决不能被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仲裁委员会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下属单位,由该局上级机关监督,不属于司法管辖
1、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正式受理仲裁申请。
2、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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