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做司法鉴定需要注意什么细节问题的一些知识点,和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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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搞现场的法医,就是专门出死人现场的法医,当然工作那会也做过伤情鉴定。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一下吧。对法医学感兴趣的可以关注我。
题主的题目是法医鉴定是根据什么条件下得出的结论,是凭借实际伤情做鉴定还是加害人的口供?
这里题主提到的只是伤情鉴定,我从原先做法医伤情鉴定中出的实际案例来举例说明吧。原先在新的伤情鉴定没有出台之前,按照旧的伤情鉴定标准其中有一条就是外伤性鼓膜穿孔就是轻伤。其实这个是见得最多的“造作伤”了。比如A和B两个人打架,A被B打了一个耳光,然后报警了,派出所给A出具诊断证明,让A去医院看病顺便把诊断证明填了好去法医那里做鉴定,A找了朋友C一起去,c说这好办我认识个医生D,反正你被B打了耳光,咱们治治他,于是找到医生D把鼓膜戳破,在诊断证明上写了一个外伤性鼓膜穿孔,大家不要小看这个穿孔的威力,这个在旧的伤情鉴定标准下是轻伤,这就牵扯到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的区别。
所以法医在实际的伤情鉴定工作中,一是要明察秋毫,就是看看实际的伤情的同时,要仔细鉴别伤情是他人形成还是“造作伤”,这个不但要仔细询问鉴定人被打的过程,不放过每一个细节,二是加害人的描述当然也是参照的标准,这个跟受害人是一样的,三是牵扯到专业性交强的问题,比如视力、听力、神经方面的损害可能要找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会诊,力求准确,因为伤情鉴定不但要对受害者负责也要对“加害人”负责。四,牵扯到容貌毁损还有功能方面的鉴定,要看预后,所以有时候要让受害人治疗终结三个月甚至半年才能出具伤情鉴定。
这里我作为一个现在专职出尸体现场的法医,我谈一下有时候加害人在紧张、情绪激动等原因下,可能记忆缺失或者出现混乱的情况,当然也有为了逃避责任出现说假话的情况。比如有的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说我就捅了死者一刀或者两刀,而且都不是重要部位,但是实际情况下解剖尸体的时候可能出现数刀甚至十几刀,且都在重要部位,有时候勘验尸体也是对案件定性(也就是题主说的实际情况)起决定作用,比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量刑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所以法医在做实际伤情鉴定还是尸体鉴定,实际的伤情是实实在在能够看到的东西,当然是以实际伤情为标准,加害人还有受害人口供只是提供参考。
希望我的解答能够为你解惑。以上只是本人浅见,勿喷!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司法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司法会计鉴定通常至少需要鉴定人、复核人在司法会计鉴定文书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和鉴定报告的制作时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您好!
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4、如果对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关于做司法鉴定需要注意什么细节问题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