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民间借贷能否转化为诈骗罪和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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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即民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包括民间借贷、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罪)等。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民间借贷1.民间借贷含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具体包括: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自然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法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
2.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具体如下: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6)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8)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ⅰ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以资金融通为常业),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ⅱ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
实践中,名为某个合同,按照当事人真实的意思,实际是另外一个合同的现象。虚伪表示的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2款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0)超过国家利率限制性规定,超过部分无效
ⅰ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ⅱ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ⅲ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关于非法集资1.同时具有下列四项条件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需要注意: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应属于普通民间融资,即民间借贷。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同时具备上述四项条件的,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需要注意: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5.集资诈骗罪,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6.集资诈骗罪数额认定
(1)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结论:通过以上论述,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如果在民间借贷中,进行了非法集资行为(包括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符合了犯罪构成要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1、从提问来分析,“骗”“借”钱物,骗是借的手段,借才是目的,骗借不构成诈骗罪。
2、法律规定“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非法占有为目的,才是诈骗。骗是手段,非法占有才是目的。通常认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3、说说法律规定容易,但有时区分现实生活中的“骗借”与“骗”有此有此难度。一般情况下,借的,总之还是要还的,即便出现不能到期归还的情况,也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关键还要看借钱人有没有归还意图,如借钱人借钱后挥霍一空,没有还钱的打算或者根本没有还钱能力,这属于诈骗。如果借钱人借钱后本打算还钱,因某些收入没有达到预期,暂时或者到期没有偿还能力,就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如赌徒编谎言借钱,本打算赢了归还,结果输了暂时没有能力归还的,也不构成诈骗。
4、诈骗涉案数额达到当地刑事立案标准的构成诈骗罪,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按治安案件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之前本人在一篇实务文章中探讨过这个问题,为什么很多经济纠纷会被指控为诈骗犯罪?为什么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案件的无罪判例相对较多?
因为很多经济纠纷会被错误定性,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的初期阶段,比如有人去报案说自己被诈骗了,公安机关对于能够明确界定没有诈骗行为的案件会不予立案。但很多经济纠纷往往介乎于模棱两可之间,本身就存在界定的难度,可以说稍有不慎就会错误定性、错误立案、侦查。
但是在市场化背景下的经济活动,只要其未逾越民事、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绝不能肆意的适用刑法及刑罚手段进行定罪处罚。
以合同诈骗罪为例,合同诈骗罪是司法实务中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社会生活处处离不开合同行为,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合同的一方或多方主体常会自我定义为“被害人”,寻求刑事手段处理,而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的区分界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存在一定的复杂疑难,缺乏一个权威、清晰的界定标准,这也是合同诈骗罪指控多发的重要原因。
所以司法实务中,如何对民事纠纷、民事欺诈、合同诈骗罪进行界定,不仅关乎当事人合法权益,使无罪之人不受法律的错误追究,同时也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机关公信力的要求。
合同诈骗罪案件辩护的核心问题是诈骗行为的有无,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通过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来排除行为人客观上的诈骗行为,以及通过客观行为印证的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借条上写了如到期未还,定义为诈骗,阔以以诈骗报案嘛?
这个恐怕是不能这么认定。这里说说我之前遇到的一个案件。当事人之间其实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但出借人一直认定借款人属于诈骗。借款人自己其实也不懂,也确实没有能力还款,最后经不住出借人的折腾,便跟着出借人一起去派出所报案,想着自己去自首还能从轻减轻处罚。不过公安机关还是认定双方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最后在派出所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
借贷和诈骗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双方当时确实是民间借贷关系,那因为资金原因无法清偿债务,那这个也不属于诈骗。即便以诈骗报案,公安机关也是告知你们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对方若是到期没有偿还债务,建议还是通过诉讼解决,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不会撤销民事判决,只会继续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在民事判决生效以后,你又发现对方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你的财物。而且有充足的证据,那么公安机关将会以诈骗罪予以刑事立案,最终经过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以后,会以诈骗罪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但是,这个时候就已经无需判令对方退赔你的损失了,因为已经经过了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
而且,如果说之前没有民事判决直接走刑事途径的话,法院在判处对方诈骗罪的刑期的同时,还会判处对方退赔对方因犯罪造成的你的损失。
就赔偿损失而言,二者之间唯一的区别是:刑事案件只会判处诈骗的本金,不会判处利息,而民间借贷作为民事案件,既会判决本金也会判决相应的利息。
公民在遭遇诈骗行为时,首要的是采取自济措施挽救或避免损失,同时,要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据与有利于破案的信息,立即向公安机关的刑警队或经警队报案,请求司法救济。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一般人认为,有借条就是民间借贷,不属于刑事案件,于是借条成为诈骗人的“护身符”。但是,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即不是对立关系。民间借贷关系应考虑以下因素认定具体性质。
一是,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借款人在可预期或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偿还能力,虚构借款理由应认定为诈骗。
二是,借款人主观目的。借款人根本没有归还目的,虚构借款理由应认诈骗;借款人基于自己未来的经济状态决定,虚构借款理由,也宜认定诈骗,但量刑可从宽。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